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刑执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付朝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付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194号罪犯赵付朝。曾因犯爆炸罪,于1996年6月7日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8)张刑初字第8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付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0153.48元,刑期自2008年8月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30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赵付朝,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赵付朝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付朝,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赵付朝,在2015年1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0分。2012年6月、2013年4月、2014年3月、2015年1月四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罪犯赵付朝对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赵付朝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赵付朝未自觉履行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付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