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行非审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7
案件名称
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彪、田红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彪,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颍行非审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建身,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蒋雪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彪,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红,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张彪、田红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征决(2014)33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决(2014)33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决(2014)33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919元,由被执行人张彪、田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彦审判员 高 丽审判员 杨国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