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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学府购物广场、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洁成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学府购物广场,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洁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杉浦幸昌。委托代理人唐本全、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学府购物广场。负责人刘建中。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慧明。被告石家庄市洁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学府购物广场、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洁成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56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