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民二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白建民与段宝中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宝中,白建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宝中。委托代理人:李长先,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建民。委托代理人:苑涛,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宝中与被上诉人白建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案外人段永亮认为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段永亮以第三人身份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参加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付圣云审判员 杨建一审判员 王江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