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方虹与吴晓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虹,吴晓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1750号原告:方虹。委托代理人:张茂潭。被告:吴晓燕。原告方虹为与被告吴晓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诉来法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茂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虹起诉称,2009年7月6日,被告吴晓燕通过原告同单位职工包海清联系购买原告持有的浙江省东阳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的9.53%股权,被告购买股权后,没有按约付清股权转让款。2012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款金额65万元并约定月息3%。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5万元及利息432900元(以后利息以2015年2月19日按月息1.8分计算至本借款还清时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吴晓燕支付股权转让款65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2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方虹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由被告出具,约定借款金额、利息等事实。2.工商变更登记情况一份,用以证明转让的股份于2010年3月29日办理变更登记。被告吴晓燕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吴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在庭审中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方虹原系浙江省东阳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9.53%,2009年7月6日,原告将其所持股份折价65万元转让给被告吴晓燕,并于2010年3月29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吴晓燕未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原告,于2012年2月19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6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按月结算,之后被告仍未付款。本院认为,被告吴晓燕拖欠原告股权转让款6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并承担支付利息损失的责任,原告要求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已低于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方虹股权转让款6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2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6元,由被告吴晓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升红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龚航锋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