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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商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溧阳市建远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红发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建远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衡阳市红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00239号原告溧阳市建远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施华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衡阳市红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江口镇丹成村。法定代表人雷发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建远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红发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市建远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建远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市建远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溧阳市建远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