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朱伟与杨大新、夏金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朱伟。被执行人杨大新。被执行人夏金红。被执行人盐城市依美利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大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正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伟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大新、夏金红、盐城市依美利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大新、夏金红、盐城市依美利时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万元及利息、罚息、执行费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葛存珍审 判 员 李如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