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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袁媛、闻人昆明与闻人昆明、俞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媛,闻人昆明,俞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638号原告:袁媛,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马金苗,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迪,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人昆明,职业不详。被告:俞章明,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媛与被告闻人昆明、俞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媛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媛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袁媛负担。审 判 长 高 立 群人民陪审员 崔 仁 夫人民陪审员 张 瑞 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