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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绍调、项爱秀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435号本院2015年4月27日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告苍南伟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温州杉友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吴绍调、项爱秀、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吴连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温苍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6页倒数第一、二、三行“温州杉友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吴绍调、项爱秀、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吴连祥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对上述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不能受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补正为“温州杉友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吴绍调、项爱秀、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吴连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