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姚嘉连、姚建、姚明、陆积礼与周顺明、陈瑶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嘉连,姚建,姚明,陆积礼,陈瑶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480号原告:姚嘉连,住广西蒙山县。原告:姚建,住广西蒙山县。原告:姚明,住广西蒙山县。原告:陆积礼,住广西蒙山县。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海,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瑶维,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从化市江埔街从城大道272号之二号。负责人:钟一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嘉连、姚建、姚明、陆积礼与被告陈瑶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嘉连、姚建、姚明、陆积礼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嘉连、姚建、姚明、陆积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嘉连、姚建、姚明、陆积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2元,由原告姚嘉连、姚建、姚明、陆积礼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莫柱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