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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朱佰宽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无前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朋友饮酒至22时许,后朱某某与朋友到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某便利店买可乐。朱某某借着酒意在便利店内调戏收银员董某某,并拿木质烟盒砸伤董某某的左手,还砸烂便利店收银台的玻璃。随后,朱某某走到便利店附近殷某某经营的“麻雀”室拿走一把菜刀,并持菜刀把“麻雀”室里的一块玻璃砸碎。后又持菜刀到便利店门前继续耍酒疯。期间化州市公安局东山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处警,朱某某不但不听民警的劝解,还持菜刀挑衅民警。接着朱某某又持菜刀砍向路过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的车头,导致该摩托车司机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之后,朱某某又持刀将好宜佳便利店的西瓜、哈密瓜、沙田柚等水果砍烂,并将砍烂的水果扔向周围群众。朱某某砍完水果后,又持刀砍摆放水果的桌子,还将便利店老板丁某某停放在便利店旁边的摩托车推到在地,并持刀砍及用脚踢该车。后朱某某被在场民警制服。经化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便利店和殷某某的“麻雀”室被损坏的物品价值合计为人民币431.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被告人辨认作案工具照片、摩托车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及查询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人郭某某、吴某某证言、被害人丁某某、曾某、董某某、殷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并随意殴打他人及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春青代理审判员  车海飞人民陪审员  吴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马露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