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梁进发与肥丽春、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进发,肥丽春,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2664号申请执行人梁进发,系天津市宁河县永发建材经销处户主。被执行人肥丽春。(未出庭)。被执行人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华光里21-20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进发与被执行人肥丽春、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宏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