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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执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严军与李建峰、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李某某,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盐城亚特兰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恩泰传感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0857号申请执行人严某,居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居民。被执行人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富康路1号(18)。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亚特兰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东进中路21号楼七楼。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恩泰传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黄公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李纯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严军与被执行人李建峰、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盐城亚特兰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恩泰传感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盐民初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盐城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委托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恩泰传感器有限公司主动交纳商业承兑汇票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转支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江苏恩泰传感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23.62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目前暂不便处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目前暂不便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盐民初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明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