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三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山东康巴丝实业有限公司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山东康巴丝实业有限公司,河北省冀州市德利时电子钟表厂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07号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法定代表人廖佳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元江、孙建伟,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康巴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燕农,董事长被告河北省冀州市德利时电子钟表厂,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法定代表人论志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康巴丝实业有限公司、河北省冀州市德利时电子钟表厂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云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