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解民一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霍雨佳与被告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841号原告霍雨佳,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被告吕涛,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原告霍雨佳诉被告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雨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雨佳诉称,2013年9月29日,被告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2013年12月归还。到期后被告偿还了180000元,剩余1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涛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霍雨佳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吕涛于2013年9月29日向原告借款320000元,后陆续偿还180000元,现尚欠140000元。本院对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霍雨佳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2年12月底,被告吕涛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霍雨佳借款,原告陆续向被告交付借款420000元。2013年6月,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还款100000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霍雨佳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特书此条为据,并由被告签字落款。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截止2014年8月,被告又陆续还款共计180000元,现尚欠140000元迟迟不予归还,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清偿。本案中,截止2013年9月29日,被告吕涛(借款人)欠原告霍雨佳(出借人)借款3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后经过被告陆续偿还,现尚欠14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霍雨佳偿还借款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100元,由被告吕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党生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虹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