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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房亮亮与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陶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亮亮,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陶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63号原告:房亮亮,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赵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从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陶然,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原告房亮亮诉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陶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