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马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东,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甲。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1年10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4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8月21日生育一女葛某乙,2008年6月22日生育一子葛某丙。现因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葛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7月份自由恋爱认识,2001年10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4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8月21日生育一女葛某乙,2008年6月22日生育一子葛某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件、新沂市马陵山镇新宅村民委员会证明、葛某乙及葛某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要本着对家庭、对子女、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互谅互让,互相帮扶,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婚姻关系。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葛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刘克喜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