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沭阳县给力热水炉厂与刘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给力热水炉厂,刘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163号原告沭阳县给力热水炉厂,住所地沭阳县工业园区余杭路14号“中国华辰控股集团”院内。负责人高安跃,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徐会东,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给力热水炉厂诉被告刘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给力热水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迪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艳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