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红与被告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面铺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红,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面铺信用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刘小红,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银辉,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面铺信用社,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面铺镇。负责人王峰,该信用社主任。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小红与被告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面铺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颜强华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面铺信用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