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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友与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三合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三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刘友。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三合村民委员会,地址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刘友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三合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59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三合村民委员会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洮执字第8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