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友与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三合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三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刘友。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三合村民委员会,地址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刘友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三合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59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三合村民委员会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洮执字第8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