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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秀兰与孙树华、赵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兰,孙树华,赵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赵秀兰。委托代理人石新兰。被告孙树华。被告赵强。原告赵秀兰与被告孙树华、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