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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卜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511号原告:卜某,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杨某,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