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卜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511号原告:卜某,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杨某,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