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商外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湖州金録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晶通针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録印染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晶通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商外初字第5号原告:湖州金録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锦华。委托代理人:傅建峰,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少艳,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晶通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慎杰。原告为与被告诸暨市晶通针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60170.3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因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自2013年5月起根据被告要求对棉纱染色并陆续交付,截止2014年10月15日,经对账,被告尚余加工费60170.36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诸暨市晶通针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金騄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60170.3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1954元,由被告诸暨市晶通针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利琴代理审判员 沙 鋆人民陪审员 陆伟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