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方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张XX、张XX诉被告王XX追索 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X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XX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方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张XX,男,汉族,1984年2月19日生,XX省XX市XX县XX乡XX村人,现住本村XX号。原告张XX(又名张XX),男,汉族,1986年7月26日生,农民,XX省XX市XX县XX乡XX村人,现住本村XX号。被告王XX,男,汉族,1962年12月31日生,山西省XX县XX镇XX村人,现住本村。原告张XX、张XX诉被告王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2014年9月22日因被告王XX身患重病住院治疗,本院以(2014)方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审理。2015年4月29日本案恢复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温成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张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张XX诉称,2013年我们在山西省XX市XXX厂的锅炉维修工程中为被告提供劳务,之后,被告应给付我俩工资55000元。2014年1月26日经结算,被告给我们出具了55000元欠据一支。但事后,经多次催要,被告王XX一直推诿不给。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被告王XX给付我们工资欠款5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据一支,说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王XX辩称,2013年,我与二原告合伙承揽维修山西省XX市XX集团锅炉维修工程,工程完工后,我们双方经过结算,我欠二原告55000元,2014年1月26日我给二原告出具了55000元的欠据一支,之后,在春节前我给付了1000元,现净欠54000元。由于我身患癌症疾病,刚刚出院,现在无力归还,等我病情有所好转时,我争取及时归还二原告的欠款54000元。被告王XX提供的证据有转院申报审批表复印件一份,说明患病情况。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季,原告张XX、张XX与被告王XX在山西省XX市XX集团合伙承包维修锅炉工程,工程完工后,经三人共同结算,被告王XX欠二原告张XX、张XX55000元,并由王XX书写欠据一支。当年腊月王XX清偿二人1000元,现净欠54000元未归还。本院认为,二原告张XX、张XX与被告王XX合伙承揽维修锅炉工程之后共同一起结算,被告王XX欠原告张XX、张XX55000元债权债务清楚,双方均认可;已归还1000元的事实双方陈述一致,应予认定。现净欠54000元的债务被告王XX依法应当偿还。被告身患重病,暂时无能力偿还,可分期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XX偿还原告张XX、张XX欠款54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27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被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成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景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