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商初字第2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与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463号原告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区外青松公路5500号201室A座。法定代表人卢伟光,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号乙中铁青岛中心大厦47层。法定代表人杨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68元,减半收取78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