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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健与林国、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健,林国,王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马健。被告林国。被告王庆。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健诉被告林国、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东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国、王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健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申请本院对被告林国、王庆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原告马健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2011年12月2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两次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800000元,之后被告归还了原告200000元,但是剩余的600000元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国、王庆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8日,被告林国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2011年12月29日,被告林国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林国在借款后已经归还了200000元,尚有600000元没有归还。被告林国、王庆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1、原、被告身份信息;2、借条两张,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的身份信息,该身份信息能够证明二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原告提交的借条两张,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林国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林国、王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健借款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250元由被告林国、王庆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