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芳与刘新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刘新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刘芳,女,1964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国,男,195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姚晓华(刘新国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与被告刘新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珊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凯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