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芳与刘新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刘新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刘芳,女,1964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国,男,195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姚晓华(刘新国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与被告刘新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珊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凯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