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刘某某与谢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527-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35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36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谢欢,女,汉族,1996年8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黄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谢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少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谢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涂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