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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盈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蓝玉超申请执行杨亚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玉超,杨亚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蓝玉超,男。被执行人杨亚石,男。关于蓝玉超申请执行杨亚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盈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亚石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蓝玉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1310元(含欠款40000元、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10元)。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执行该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申请人蓝玉超与被执行人杨亚石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杨亚石于2015年4月24日支付给申请人蓝玉超执行款5000元。2、由被执行人杨亚石于2015年5月4日支付给申请人蓝玉超5000元。剩余执行款3131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3、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盈法执字第1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寸永宽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杨正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维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