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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6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带与张晓霞、雒建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带,张晓霞,雒建辉,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613-2号申请执行人:陈带,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927。被执行人:张晓霞,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雒建辉,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2518。被执行人: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商业展销中心C)四楼401-2。法定代表人:张晓霞,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晓霞、雒建辉、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晓霞在珠海华润银行账户62×××82内存款人民币8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二、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账户213210151503500001内存款人民币8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符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