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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执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与四川烨晶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执保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四川烨晶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保字第102号申请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被申请人:四川烨晶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诉被告四川烨晶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告价值39万元的财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四川烨晶化工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00元(大写:叁拾玖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克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