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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恢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邵鸣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金泰支行,邵鸣雷,耿修德,邵琳琳,临沂市金锣美琳冷饮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金泰支行,住所地:临沂市解放路217号。负责人单开发,行长。被执行人邵鸣雷,男,汉族,临沂市人,住址不详。被执行人耿修德,男,汉族,临沂市人,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邵琳琳,女,汉族,临沂市人,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临沂市金锣美琳冷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琳琳,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邵鸣雷、耿修德、邵琳琳、临沂市金锣美琳冷饮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邵鸣雷、耿修德、邵琳琳、临沂市金锣美琳冷饮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