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姚碧雄与林鑫城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碧雄,林鑫城,林伟城,李伟,黄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姚碧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姚真鹏,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林鑫城,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林伟城,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李伟,男,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黄建新,男,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姚碧雄与林鑫城、林伟城、李伟、黄建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4)揭东法刑初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五项,林鑫城、林伟城、李伟、黄建新应赔偿姚碧雄人民币68540.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林鑫城、林伟城、李伟、黄建新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起分别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赔偿姚碧雄人民币68540.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30元。但四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均没有履行。本院层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查询,另径向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揭阳市房产管理局揭东分局、揭阳市国土资源局空港分局查询,未查找到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另,被执行人林鑫城、林伟城尚在服刑中。上述执行情况于2015年4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未查找到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执字第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壮文审 判 员 黄钦填审 判 员 徐庆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邱锡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