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后民初字第4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梅,包双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后民初字第4372号原告陈小梅,女,1994年09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双虎,男,1988年03月0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陈小梅与被告包双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双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梅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并婚后生有一女包文静(现十五个月)。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未能相互充分了解,婚后两人因情感交流少,被告经常喝酒赌博欠债,常年有家不回。更令我不能接受的是,被告常有暴力倾向,让我很少体会到家的温暖。目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故起诉离婚。婚生女由我自己抚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包双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小梅与被告包双虎于2012年0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包文静(2013年08月09日出生),现与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0元,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争吵,使双方感情逐渐淡漠,致使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因调解无望,故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现与原告共同生活,应由其抚养为宜,要求被告每月给付300.00元抚养费合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小梅与被告包双虎离婚;二、婚生女包文静(2013年08月09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300.00元抚养费,至被抚养人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预先给付一次半年的抚养费,2015年度的600.00元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受理费1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光 璞审 判 员 孟 庆 贞人民陪审员 张格日勒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秀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