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锦涛与刘辉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涛,刘辉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742号原告王锦涛,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刘辉旗,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王锦涛诉被告刘辉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晓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力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