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梅申请执行王正强、刘彬彬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0-3号申请执行人杨梅,女。被执行人王正强,男。被执行人刘彬彬,女。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南民保字第187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彬彬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的营业房,现因被执行人刘彬彬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彬彬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营业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菊 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