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春丽与曲光辉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丽,曲光辉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524号原告刘春丽,女,1984年1月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练集镇吴庄村曲菜园村。委托代理人马心宏,系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曲光辉,男,35岁,汉族,住商水县练集镇吴庄村曲菜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丽诉被告曲光辉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丽于2015年4月30日以未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非法同居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春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幸福审 判 员 曾照平人民陪审员 许余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俊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