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民初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长葛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县财茂木业有限公司、韩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许昌县财茂木业有限公司,韩保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初字第327-1号原告长葛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昌县财茂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保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保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县财茂木业有限公司、韩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二、解除本院(2014)许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韩保亮位于许昌市仓库路29号109平方米营业房,证号许县房权证许昌市第(2006)1306号的查封。案件受理费36900元减半收取18450元,由原告长葛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葛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