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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谢杭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杭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刑初字第4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杭,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行政人员,住宜宾市翠屏区戎州路10号2单元6楼10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辩护人韩杰栋,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未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杭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婷婷、代理检察员梁延敏、被告人谢杭及辩护人韩杰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谢杭利用担任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行政人员,负责公司员工的工伤处理和衔接公司内部以及对外事务的职务便利,采用从公司领取相关费用后进行截留的手段,非法侵占公司员工周家道、贾军、陈天奇的医疗费用以及公司需支付的广告牌制作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污水运送费用以及汽车油卡费用共计人民币229923.06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谢杭被抓获归案。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杭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谢杭及辩护人韩杰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辩解其中指控侵占贾军医疗费的数额有异议,应扣除被告人谢杭已支付的门诊医疗费1109.6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谢杭利用担任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行政人员,负责公司员工的工伤处理和衔接公司内部以及对外事务的职务便利,采用从公司领取相关费用后进行截留的手段,非法侵占公司员工周家道、贾军、陈天奇的工伤医疗费用分别为56662.18元、89194.72元、30236.56元,以及公司需支付的广告牌制作费用7800元、绿化养护费用28420元、污水运送费用13500元、汽油卡费用3000元,共计人民币228813.46元。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谢杭在四川省宜宾市被抓获。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实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章志桥,2014年3月15日该公司与被告人谢杭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行政人员,期限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事实。2.客户明细帐、现金凭证、领(付)款凭证、工资单、工伤医疗费用、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费用清单、证明、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人日费用清单、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病人全程费用清单、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宁波市第六医院门诊费用证明单等,证实被告人谢杭采用从公司领取相关费用后进行截留的手段,非法侵占公司员工周家道、贾军、陈天奇的工伤医疗费用别为56662.18元、89194.72元、30236.56元,以及被告人谢杭从公司领取的费用中又支付贾军门诊医疗费用1109.60元的事实。3.客户明细账、现金凭证、绿化养护合同、公司工资发放清单、董事长家里绿化费用明细、中国石化加油卡额度分配清单等,证实被告人谢杭侵占公司广告牌制作费用7800元、绿化养护费用28420元、污水运送费用13500元、汽油卡费用3000元的事实。4、证人章志桥、马幼吉(分别系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证言,均证实被告人谢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上述款项的事实。5.证人周家道、贾军、陈天奇证言,分别证实工伤事故后,被告人谢杭代表公司进行处理支付医疗费用等,以及证人贾军证实其本人未曾支付被告人谢杭处理工伤事故期间的医疗费的事实。6.证人姚华军证言,证实其系运送污水的,工钱由被告人谢杭结算,至案发时,已经有好几个月未结算的事实。7.证人杨忠杰证言,证实其为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制作广告牌后,曾找过被告人谢杭结算,但被告人谢杭没有给钱,也没有把开出的收据还给其的事实。8.证人宣建校证言,证实其负责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花木养护、景观改造以及公司老板家的花木种植养护,至2014年8月没有拿过钱,公司负责结算的被告人谢杭也没有通知其拿钱的事实。9.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马幼吉、陈天奇、周家道、杨忠杰、宣建校照片辩认,确认被告人谢杭为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工伤事故以及广告牌费用、花木费用结算的人。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谢杭的身份情况。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杭于2014年11月10日在四川省宜宾市被抓获的事实。12.被告人谢杭供述,被告人谢杭对上述事实均作了如实供述。关于被告人谢杭及辩护人辩解其中指控侵占贾军医疗费的数额有异议,应扣除被告人谢杭已支付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谢杭确实支付了贾军的门诊医疗费1109.60元,证人贾军也证实其本人未曾支付被告人谢杭处理工伤事故期间的医疗费,因此,该费用应在指控的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谢杭及辩护人就此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杭系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建议对被告人谢杭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杭违法所得人民币228813.46元,退赔给被害单位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蓉蓉人民陪审员  叶厥翔人民陪审员  黄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陆世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