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水利局五星水电站破产清算组与被告零陵区鱼乐江电站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水利局五星水电站破产清算组,零陵区鱼乐江电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水利局五星水电站破产清算组。代表人刘建秋。被告零陵区鱼乐江电站。法定代表人李谊增。本院受理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水利局五星水电站破产清算组与被告零陵区鱼乐江电站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水利局五星水电站破产清算组以已与被告零陵区鱼乐江电站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水利局五星水电站破���清算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水利局五星水电站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6.5元,由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水利局五星水电站破产清算组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再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