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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伍大建与杨华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大建,杨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伍大建,男,生于1964年9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杨华辉,男,生于1973年6月16日,汉族。本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伍大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华辉所有的存入工行岳池南门支行622200231610031XXXX账户上的存款13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举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