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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起诉人李峰、曹美珍诉寺巷镇镇长吴康强不予受理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曹美珍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诉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李峰。起诉人曹美珍。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收到起诉人李峰、曹美珍以寺巷镇镇长吴康强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起诉的主要理由为:2012年3月21日,吴康强指使他人殴打李峰,砸毁其企业一切包括房屋,派人强对李峰的住房及宅基地强扒硬拆,强行施工,征地没有批文,不给予拆迁赔偿。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起诉人以下诉讼请求:(1)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2)赔偿因强扒硬砸造成的企业损失;(3)赔偿李峰被打伤及误工、企业停产的损失;(4)依法进行拆迁补偿及安置。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李峰、曹美珍所诉称事实属于拆迁引起的纠纷,起诉人李峰、曹美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起诉人李峰、曹美珍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峰、曹美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金严代理审判员  程 岚代理审判员  陈其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