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起诉人李峰、曹美珍诉寺巷镇镇长吴康强不予受理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曹美珍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诉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李峰。起诉人曹美珍。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收到起诉人李峰、曹美珍以寺巷镇镇长吴康强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起诉的主要理由为:2012年3月21日,吴康强指使他人殴打李峰,砸毁其企业一切包括房屋,派人强对李峰的住房及宅基地强扒硬拆,强行施工,征地没有批文,不给予拆迁赔偿。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起诉人以下诉讼请求:(1)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2)赔偿因强扒硬砸造成的企业损失;(3)赔偿李峰被打伤及误工、企业停产的损失;(4)依法进行拆迁补偿及安置。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李峰、曹美珍所诉称事实属于拆迁引起的纠纷,起诉人李峰、曹美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起诉人李峰、曹美珍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峰、曹美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金严代理审判员 程 岚代理审判员 陈其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