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04号原告: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谢智鹏。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占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某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占某负担。审判员 赵立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