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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04号原告: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谢智鹏。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占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某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占某负担。审判员  赵立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