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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尹吉某、王某某、尹富某与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分配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王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91号申请人尹某某,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珠晖区酃湖乡胜利村。申请人王某某,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尹某某,男,199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珠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02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邓艳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