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法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刘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汤法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罗某某与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某某现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贾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凌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