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商辖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市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辖终字第40号上���人(原审被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密市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原被告双方存在口头合同关系,也不以实际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确认管辖,故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从被上诉人高密市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购买的混凝土用于承建位于高密市胶河疏港���流园区的世亚物流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实际履行地在高密市,故该案应当由高密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序滨代理审判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付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