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奥与谭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奥,谭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7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奥,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绮(李奥妻子),女,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李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谭天,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奥与被上诉人谭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沈铁西民一���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小丹、刘春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奥一审时诉称,李奥、谭天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谭天住在二楼,李奥、谭天于2011年搬迁至景星南苑小区。2012年12月初煤气公司通知开栓,因谭天住在二楼,煤气总阀门在谭天家中,必须在谭天家为三单元的住户开栓,李奥、物业公司及煤气公司多次找到谭天要求开栓,但谭天以烟道拆改、锁眼被堵以及阀门为什么在其家里为由,拒绝开栓。在李奥及物业的多次努力下,谭天表示只有李奥为其出开锁钱,还得给他买好锁换上,才同意给开栓,谭天被迫只好同意给谭天拿开锁钱。因谭天的原因,造成李奥长达一年半之久不能使用煤气,给李奥造成生活上的极大不便,致使李奥长期使用液化气,产生了大量隐患。请求法院判令谭天给付李奥因无法使用煤气只能使用液化气罐造成的差价损失2000元,请求退还谭天要求李奥返还的开锁费260元,判令退还购买的液化气盆和阀门160元,判令长达一年半对李奥造成的侵权赔偿1000元,判令谭天承担由于无法使用煤气额外产生的饭费2000元,诉讼费由谭天承担。谭天一审时辩称,煤气开栓整个过程包括以下几下阶段:一、李奥违反国家法律拆改公共烟道导致谭天房屋内无法正常排烟,双方经法院诉讼,在诉讼期间,谭天家中锁眼被堵,谭天需保护现场证据;二、李奥不服法院判决,多次骚扰威胁谭天退还拆改烟道的赔偿金;三、谭天父亲病危,在重症监护室护理父亲无法离开,告知李奥,双方仍不依不饶;四、李奥就开栓问题,在谭天积极配合开栓过程中,多次出尔反尔。李奥利用��栓问题,通过欺骗、扭曲事实,出尔反尔,想利用法律进行报复谭天。据此谭天认为李奥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2012年12月初,谭天并未接到煤气公司的开栓通知,李奥也并未与谭天联系开栓问题,谭天对开栓问题完全不知情,谭天房屋为二楼并非一楼,不知道煤气阀门安装在自家房屋内。2012年12月初至2013年末,由于李奥拆改公共烟道导致谭天房屋内无法使用烟道,此期间双方正在法院诉讼,案件未结案,李奥多次骚扰并恐吓谭天,在此期间谭天房屋大门锁眼被堵,极有可能是李奥的报复行为,谭天无法打开大门,也不能破坏犯罪现场。对于开锁费用,谭天并未要求换最好的锁,换锁费用属于市场正常价,李奥是自愿承担部分开锁费用,谭天顾及邻里关系也承担了部分开锁费用,积极配合开栓工作,以为可以化解邻里矛盾。但开栓之后,李奥出尔反尔,多次骚��谭天索要判决的拆改公共烟道的赔偿金1000元以及李奥自愿承担部分开锁费用。在开栓问题上谭天一直持积极态度,2013年谭天父亲病危,谭天一直在医院护理,谭天也长期患病在身,出行不便,并需要家人陪护,此期间谭天将事实情况告知李奥,待家中病患事情处理后会积极配合开栓问题,李奥仍然不依不饶骚扰并恐吓谭天。李奥无权向谭天索要液化气和煤气差价、液化气盆和阀门以及饭费。李奥从入住之日起至煤气公司开栓前一段时间小区内一直不具备开栓条件,李奥也需要自行解决做饭问题,使用液化气罐、液化气盆和阀门属于正常生活所需并非谭天造成,做饭和吃饭方式有多种,李奥不能故意选择高额做饭和吃饭方式进而达到勒索赔偿的目的,李奥要求的赔偿是无理要求,节假日、婚嫁、怀孕本来开销就大,不能强加在谭天方,无论开栓与否饭费属于日常生活开销,不能要求谭天承担。谭天并未对李奥造成侵权行为,在整件开栓问题中,谭天一直积极配合,有困难也告知李奥,如果谭天没有积极配合开栓逼迫李奥承担开锁费用,不会承担部分开锁费用,并给李奥自愿承担的开锁费用出具收条,也不会放弃保护锁眼被堵的犯罪现场和承担部分开锁费用,李奥现在也不可能使用煤气生活,如果谭天没有积极配合开栓工作,李奥为何在开栓之前不向法院起诉,而是一切问题解决后,出尔反尔到法院报复性起诉。李奥假和解骗得谭天开锁后,捏造事实,继续报复谭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李奥故意设局报复谭天,谭天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李奥在违法拆改烟道诉讼过程中及诉讼终审后,不知悔改,长时间骚扰威胁谭天,并通过欺骗、出尔反尔、捏造事实、藐视法律、企图利用法律继续报复谭天,请法院驳回李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奥于2010年8月入住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房屋,谭天2011年4月入住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房屋居住。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三单元房屋燃气阀门在谭天家房屋内,2012年12月初沈阳燃气公司准备为该单元开栓时,由于谭天家未能开门,至2014年5月14日,谭天开门后,将燃气阀门打开。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2012年12月初,沈阳燃气公司在给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三单元房屋开栓时,因为谭天未能开门,导致2014年5月14日才能开栓使用燃气,关于谭天主张并未得到开栓通知的问题,因在此期间双方因其他案件正在诉讼,双方可以见面,且时间长达一年余,故谭天称并未得到开栓通知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谭天主张因为家里锁眼被堵,为了保护现场,不能开门的问题,因谭天在2012年11月份发现家门锁���被堵至2014年5月14日开锁,时间长达一年余,与其称保护现场的理由与客观现实不符,对于该主张,不予采信。关于李奥主张因无法使用燃气,只能使用液化气罐的差价损失的问题,李奥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奥使用燃气与液化气的差价,但使用液化气一定会发生运输和搬运上楼的费用,因运输及搬运上楼的费用已包括在液化气总价中,无法分别计算,酌情支持李奥因使用液化气支出的运输及搬运上楼费用300元。关于李奥主张的侵权赔偿1000元的问题,因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李奥要求谭天返还开锁费的问题,因该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关于李奥要求赔偿购买液化气盆和阀门的问题,因李奥在入住后即使用液化气,该支出系其在生活上的支出,与谭天不积极履行开栓义务无关,故对于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李奥主张谭天承担由于无法使用煤气额外产生的餐费的问题,因没有证据加以证明,且系李奥的生活支出,由谭天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该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谭天赔偿李奥人民币300元;上述费用由谭天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李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李奥、谭天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谭天承担。(李奥已预交,谭天直接给付李奥)宣判后,上诉人李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判令谭天赔偿李奥因无法使用管道煤气而只能使用液化气罐产生的差���2000元,判令谭天赔偿李奥11个主要节日无法使用煤气做饭,只能改去饭店差价1000元,判令谭天向李奥归还谭天向李奥索要的锁头及保护罩260元,判令谭天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在谭天不同意开栓的一年半里,李奥使用液化气罐增加了本不应增加的家庭开支2000元,李奥虽未有证据,但一审法院应考虑由于谭天不积极履行开栓义务导致李奥只能选择饭店吃饭的实际情况,应判令谭天赔偿1000元。谭天以其家锁眼被堵及煤气阀门不应在他家为由拒绝开栓,并让李奥为其更换最好的锁头和锁头保护罩,李奥迫不得已支付给李奥260元,该款应予归还。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在10日内发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宣判后立即发判决书,一审开庭后未当庭宣判,也没有告知定期宣判,只于2015年2月3日送达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依规定应发回重审。被上诉人谭天辩称,一年半没开栓,是因为李奥私自拆改烟道,我们双方一直在打烟道拆改的官司。李奥出示的要求赔偿期间的煤气收据是浑南地区的收据,不是事故发生的景星南街的费用,其并未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139-7号372房屋居住,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他实际居住房屋的煤气坏了。护锁器是我自己拿的钱,没让李奥拿钱。李奥的赔偿要求没有证据证明。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奥提出的应判令谭天给付其使用液化气罐产生的差价2000元的主张,李奥就其主张的数额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一审法院考虑运输、搬运上楼等情况酌���相应数额,并无不当。李奥提出的在主要节假日因无法使用煤气而改去饭店产生差价10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及该项费用系生活费用支出而未予支持,并无不妥。李奥提出的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的主张,因一审法院的宣判既非当庭宣判,亦非定期宣判,故李奥的该项主张不成立。关于李奥提出的要求谭天返还锁头及保护罩260元的主张,因其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并无错误。睦邻友好、互助互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李奥和谭天作为上下楼的邻居,理应互谅互让,共建邻里间的和谐生活,一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及生活情理作出相应裁判,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奥��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洋代理审判员 刘小丹代理审判员 刘春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星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