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马立亚与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776号原告马立亚。被告王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亚诉被告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立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财产保全费XX元,共计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魏信华审判员  姜曙光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