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姚传坤、施如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姚传坤,施如桥,周玲莉,周利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姚传坤,系慈溪市周巷镇振华五金厂业主。被执行人:施如桥,系慈溪市周巷镇银化纤制品厂业主。被执行人:周玲莉。被执行人:周利银。本院在执行的(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294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姚传坤、施如桥、周玲莉、周利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4569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720元、申请执行费9856.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9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