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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蔡耀添与曾汉瀛、洪建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汉瀛,蔡耀添,洪建图,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汉瀛,男,1977年9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港澳证件号码R346128(8),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453492300。内地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黄烨,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琴声,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耀添,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审被告洪建图,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审被告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7号1-8。法定代表人曾汉瀛,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曾汉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是涉港民商事案件,涉案《借据》约定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明确,选择的管辖无效,即有关管辖的约定条款无效。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法定管辖原则,因上诉人在内地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巴南区,故本案应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曾汉瀛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为涉港民商事合同纠纷,应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在《借据》中约定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出借人所在地为泉州市鲤城区,在原审法院辖区,涉案争议标的近400万元人民币,属于原审法院一审管辖范畴。综上,原审依据双方的协议之约定,确定对本案的涉港纠纷集中管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双方的协议管辖之约定因不明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基于协议管辖的适用已经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故上诉人据此主张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雄代理审判员  林文勋代理审判员  陈延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定鹏 搜索“”